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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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原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鐵城選任辯護人范明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鐵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訊問後,認依原審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核其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已量處有期徒刑10年,可預期判決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5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5年3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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