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許寧櫻 被告 王宗立
李念國
樓上列被告因98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保險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