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98號聲請人 陳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葉麗淑 │第九信用合作社雙園│101年4月17日│300,000元│IE0000000│││││分社│││││└──┴─────────┴─────────┴───────────┴─────────┴────────┴──┘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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