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06號聲請人 鍾明池 訴訟代理人 鍾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13176-8│1│152│├──┼──────────┼────────┼──┼──┤│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69306-5│1│6│├──┼──────────┼────────┼──┼──┤│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11│├──┼──────────┼────────┼──┼──┤│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5│├──┼──────────┼────────┼──┼──┤│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1│├──┼──────────┼────────┼──┼──┤│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2083-0│1│18│├──┼──────────┼────────┼──┼──┤│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8│├──┼──────────┼────────┼──┼──┤│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7│├──┼──────────┼────────┼──┼──┤│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