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債權人安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根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腳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及其現任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大腳婆企業社之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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