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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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76號聲請人 林辰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德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葉德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最新、完整、正確之附表三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