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0號聲請人 徐郁惠 非訟代理人 王羽潔 律師相對人 陳鎮宏 非訟代理人 周宛蘭 律師
黃立漢 律師 鄧雅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0,184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第19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聲請人原以民事起訴狀起訴請求,並依本院民事庭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元,惟本件核屬家事非訟事件,依聲請人之聲明,本件應徵裁判費為2,000元,可認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184元(計算式:42,184-2,000),則聲請人依該條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0,184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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