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蔡沛耘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謝宜彤 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34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許峻彬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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