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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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0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京旺創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珈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因112年訴字第90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