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聲字第21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 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阮氏 玉柳

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81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6條後段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9455號處分書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於112年11月24日聲明異議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聲明異議案件意見書、送達證書、聲明異議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在卷可稽,亦即,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並未逾異議期間,與法相符,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於112年11月14日20時20分許,持本院112年聲搜字第002374號搜索票,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市招:泰悠活泰式養生館)進行搜索,查獲異議人以加價1,000元之代價,向喬裝男客之警員表示可以從事半套性交易,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3,000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未與喬裝男客之警員有性交易之合意,也未脫去衣物,過程中更無任何猥褻或性交行為。當日係喬裝男客之警員數次向異議人詢問「有沒有按舒服的」等語數次,然異議人均表示:「沒有,只有單純按摩」,隨即並從事按摩服務,而於按至正面時,該名員警表示要上廁所,隨即衝出房間並至其他客人房間盤查本案其他受處分人。異議人於服務過程中皆衣著完整,然卻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且異議人為越南籍人士,僅能以中文進行基礎溝通,無法書寫及辨認中文字,於製作筆錄時,雖否認有從事性交易,然警員以一己之詞認定異議人從事性交易,使異議人於筆錄簽名,更於異議人表示不懂中文之時,更大聲喝叱異議人簽名,異議人礙於無奈,方於筆錄上簽名與按捺指印,異議人並無坦承前開行為之意。綜上,警員以引誘、誘導之方式,使異議人與其從事性交行為,然異議人多次明確拒絕,並以合法之方式從事按摩,未曾與警員有性器官上之接觸,並未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不該當性交易之要件。且異議人不諳中文,無從得知筆錄內容對異議人不利,又無通譯在場,筆錄之可信性堪慮,應無證據能力,為此提出異議云云。

四、異議人固辯稱:其並未從事性交易,且其原為外籍人士,無法書寫及辨認中文字云云。

㈠惟查:經本院聽取警方現場蒐證錄音光碟內容,異議人於按摩之過程中,先向喬裝男客之警員詢問是否知道價格,並補充說明價格分為500元、1,000元等情,並說明其他性交易詳細之事宜、細節,且要求警員挪動身體,此有現場蒐證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存卷可考,經本院綜觀卷內資料互為核對,異議人對於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陳述甚為綦詳、具體,與警方製作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則異議人就有於上開時、地為性交易目的之行為一事,已可認定。

㈡況且,依上開錄音檔案內容顯示,本件警員並無主動詢問有無半套性交易服務,而係異議人主動詢問警員是否知悉價格、並告知相關性交易詳細之事宜。此情顯與異議意旨所指:係警員向異議人詢問有無按摩以外之性交易服務、異議人稱僅有純按摩後,警員即衝出房間並至其他客人房間盤查本案其他受處分人云云,顯不相符。異議人上開所辯,係臨訟虛偽陳述。而於異議人與喬裝男客之警員之對話,其對談內容甚為自然、流暢,異議人並對交易之細節、過程知之甚詳,並無任何語言窒礙情事,亦與異議人所辯其僅能進行基礎溝通,無法為性交易表達云云不符。

㈢從而,原處分機關之警員並無異議意旨所指引誘、誘導異議人從事性交易行為,異議人在前開時、地溝通表達時,亦無何語言不通情事。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異議人3,000元罰鍰,經審認證據後,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空言係遭引誘犯罪、有語言不通云云,並以前揭情詞而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本院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法 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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