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3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陽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
調閱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彰化市○○段651-1、651、652-1、652、657-1、657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
資料勿遮隱)。
二、提出被告林朝陽之被繼承人 林劉素卿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應繼分比例。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附表、應繼分比例。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且應檢附證物影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林朝陽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林朝陽之
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
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61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