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45號原告 楊朝安
楊忠頴 楊華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謝志佳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8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該時段非本股庭期,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