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蘇建昌 被告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