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 陳怡蓉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清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係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故必在強制執行尚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聲請人雖以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8044號強制執行事件,預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實施查封,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聲請停止執行等語。惟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8044號,其債權人固為相對人,債務人則為聲請人無誤,惟該案件已因查無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予以結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該強制執行事件查核無誤,則該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自無再聲請停止執行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案件尚在執行中,聲請人是否可另行聲請停止執行,則非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