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1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陳志銘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