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5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6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