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緝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輕鬆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874號、102年度偵字第3895號、第4967號、第4968號、第5832號、第5833號、第5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輕鬆前因其心智狀態已經達到無意思能力之心神喪失程度,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裁定本件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9年3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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