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緝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輕鬆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874號、102年度偵字第3895號、第4967號、第4968號、第5832號、第5833號、第5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輕鬆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輕鬆於民國108年4月29日通緝到案之警詢筆錄詢答中有出現語無倫次的情形,且於本院同日訊問時針對人別訊問部分已無法回答,此有上開警詢筆錄及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重訴緝卷第22頁、第45頁)。嗣經本院囑託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其鑑定結論略為:綜合各項檢查和會談結果,並根據起訴書、相關偵查卷宗、疾病病史、心理測驗與精神狀態檢查顯示,被告對於時間、地方與人物之定向能力都已經喪失,呈現重度失智合併癲癇狀態,醫學診斷上屬於早老性失智,其個人基本衛生無法自理,其目前之心智狀態已經達到無意思能力之程度,可以判斷為無出庭就審應訊之能力,此有上開醫院出具之屏安刑鑑字第(000)0000號精神鑑定報告附卷可按(重訴緝卷第181-199頁),足認被告現已心神喪失,本件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