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號抗告人 鄭勝文 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俊隆 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楊珮瑛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