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耕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耕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耕緯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林耕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31日,而如附件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22日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3號、第41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3號、第41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3號、第41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0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0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05號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27日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3號、第41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3號、第41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66號、112年度偵字第10673號、第41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第433號、第5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0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0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