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村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已於110年5月12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87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9月3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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