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81號聲明人 曾柄崴
曾玟馨 曾義權 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葉瑞貞 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曾勝祥 聲明人 楊淮安
楊立有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儒穎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淑杏 聲明人 李葳
李昕穎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仲杰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靜惠 聲明人 曾燕貞
陳奕瑄 陳俐雯 曾彩瑄 曾雅榆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汪虹君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致傑 聲明人 李孟璇
李威辰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仲偉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淑敏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鄧郭器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鄧郭器業 於106年11月30日死亡,而聲明人曾勝祥、曾淑杏、曾靜惠、曾燕貞、曾致傑、曾淑敏係被繼承人之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聲明人曾柄崴、曾玟馨、曾義權、楊淮安、楊立有、 李葳楊 、李昕穎、陳奕瑄、陳俐雯、曾彩瑄、曾雅榆、李孟璇、李威辰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此固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尚有鄧厚根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且業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既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鄧厚根繼承,其餘親等較遠之聲明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從而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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