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81號聲明人 曾柄崴
曾玟馨 曾義權 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葉瑞貞 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曾勝祥 聲明人 楊淮安
楊立有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儒穎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淑杏 聲明人 李葳 楊
李昕穎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仲杰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靜惠 聲明人 曾燕貞
陳奕瑄 陳俐雯 曾彩瑄 曾雅榆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汪虹君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致傑 聲明人 李孟璇
李威辰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仲偉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淑敏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鄧郭器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鄧郭器業 於106年11月30日死亡,而聲明人曾勝祥、曾淑杏、曾靜惠、曾燕貞、曾致傑、曾淑敏係被繼承人之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聲明人曾柄崴、曾玟馨、曾義權、楊淮安、楊立有、 李葳楊 、李昕穎、陳奕瑄、陳俐雯、曾彩瑄、曾雅榆、李孟璇、李威辰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此固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尚有鄧厚根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且業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既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鄧厚根繼承,其餘親等較遠之聲明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從而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