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柏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柏成明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http://win58888.com)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反覆實施賭博之包括一罪犯意,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日止,以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虛擬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以其向「九州娛樂城」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而與「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對賭國內外各項球類運動賽事。其賭博方式係先以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XX號帳戶(完整帳號詳卷),匯款至賭博網站所指定戶名為 陳思安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思安涉犯賭博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內,以新臺幣1元兌換點數1點儲值至上開賭博網站其帳號內,之後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以上開賭博網站之遊戲點數投注,選擇國內外籃球或棒球職業球類運動賽事之比賽結果作為簽注之標的,如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自「九州娛樂城」獲取若干比例之彩金,若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九州娛樂城」所有。嗣經警查獲上開賭博網站後,依陳思安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銀行帳戶交易資料,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柏成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見偵卷第8頁背面至9頁背面、第37頁正背面),並有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另案被告陳思安前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等在卷可證(見偵卷第
6頁正面至7頁、第15頁至16頁、第49頁正背面、第73頁背面至75頁背面、第76頁背面、第78頁正面)。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105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日止,先後多次連線登入上開賭博網站簽賭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多次賭博,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未曾有刑案紀錄,素行尚稱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圖以博弈之射倖性僥倖得財、行為時為27歲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上2項參見偵卷第8頁正面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賭博手段、期間、情節、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因賭博獲取之犯罪所得金額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而被告陳稱其本案賭博均輸等語(見偵卷第37頁背面),復無證據足認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有何犯罪所得,則被告並無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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