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微 、 陳輝煌 、 陳輝耀 、 陳輝慶 、 陳福亮 、黃陳麗蒼及 陳麗環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麗微請求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所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麗微之土地應繼分為7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依公告現值按被告陳麗微應繼分比例面積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號│2,900元(公告現值)×30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1/7(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被告陳麗微之││││應繼分比例)=126,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