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09號聲請人科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靜誼 (原名: 陳怡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章,故請提出經蓋印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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