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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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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