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叁佰零壹元│含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第一審送達費│肆佰貳拾叁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元││├────────┼─────────────┼──────────────┤│合計│捌萬零玖佰陸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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