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己○○
丙○○戊○○丁○○
右四人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伍角,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判決後,經相對人乙○○提起上訴,其後又撤回上訴,本件因而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臺幣(下同)三百九十元,因其中二百十四元,本院業已發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零玖拾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佰柒拾陸元│剩餘二百十四元,本件業已發還│├────────┼─────────────┼──────────────┤│合計│玖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相對人實際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計算式:94266X1/4=23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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