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聲請人 黃品承 (即 黃章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黃章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狀附表所載基金名稱號碼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基金名稱(「摩根台灣金磚累積型基金」或「摩根台灣基金」?)。
六、若正確之基金名稱為「摩根台灣金磚累積型基金」,請重新提出由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出具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七、若正確之基金名稱為「摩根台灣基金」,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