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8號原告 張正明 被告 王韋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孫沅孝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