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前開案件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一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受理在案後,本院向被告乙○○位於南投縣○里鎮○○路○段○○○巷○○弄○號之住所寄送準備程序傳票,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由被告乙○○本人收受並於送達證書上蓋章,然被告乙○○並未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此有本院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佐,且經本院囑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警員前往被告乙○○位於上址之住所予以拘提,亦拘提未獲,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投埔警偵字第○九八○○一七八七三號函及其後附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憑,綜上,足認被告乙○○已經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