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而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定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驗傷診斷書各1件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2份以為釋明,且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又經調取本院98年度婚字第193號離婚事件案卷核閱結果,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