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RISTIANOLINOGARCIA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煙油貳拾貳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RISTIANOLINOGARCIA(中文姓名: 加西亞 )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23日確定,111年2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電子煙油22瓶,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電子煙油22瓶,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271號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76頁),復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319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