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2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阿姨、姪女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均屬家庭暴力,而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則成立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妨害阿姨行使權利,所為係觸犯上開規定之家庭暴力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係因索債一時失慮,及其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四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