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劉福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未補正相對人 潘樹群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未提出相對人潘樹群之戶籍謄本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6月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庭,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聲請人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則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