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黃春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琮揚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20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24平方公尺×4,400元=545,600元。房屋部分:456,600元(課稅現值),合計為1,0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7,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