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法律扶助律師連兆宗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強盜等案件,因其等所犯強盜罪部分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考量被告二人之素行,其等有另為重大犯罪之可能,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