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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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廖晉權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廖晉權(原名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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