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江慧蘭 債務人 李庠宇 即 李家宏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孟羚 即李家宏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家淇 即李家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家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