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06號原告 楊宥芸 即 楊子瑄 被告 黃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