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駿亨
劉育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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