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9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書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書瑋於民國102年10月19日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三峽市區方向行駛,途經新北市○○區○○路某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於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欲超越同向在前、由 林佳蓉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惟未發現林佳蓉欲左轉駛往同路段之「三榮駕訓班」,以致林佳蓉一左轉,兩車旋發生擦撞,林佳蓉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左肱骨幹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佳蓉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於103年12月1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業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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