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5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振榮
被 告 蔡連昌 即廣興燒腊美食行
吳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1,968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連昌即廣興燒腊美食行於民國93年5月18
日邀同被告吳芳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花蓮企銀)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並簽訂借款契約,約定自93年5月19日起至98年5月19日
止,以每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週年利率12.
88%計算,若未依約清償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如有1期未如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蔡連
昌即廣興燒腊美食行自94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
尚積欠借款本金381,96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花蓮企
銀嗣於96年9月8日與原告合併,花蓮企銀為消滅銀行,原告
為存續銀行,是原告已依法概括承受花蓮企銀之一切債權債
務。惟上開債務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被告吳
芳珠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
戶還款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為證,核
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