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540號聲請人威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凱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公司名稱「金弘笙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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