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治國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治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治國(下稱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經本院於104年12月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上開經核准假釋之罪定應執行刑6年,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