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陳鉅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裕樺陳德成陳德任陳沛綺陳錦順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零貳佰貳拾陸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445.
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322,988元。
㈡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29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215,
325元。㈢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445.
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322,988元。
㈣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29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215,
325元。㈤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29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215,
325元。㈥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1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7,975元。
㈦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6,525元。
㈧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4,350元。
㈨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4,350元。
㈩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9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陳鉅才應有部分)=5,075元。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㈩=1,320,226元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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