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告 李呂彩雲 被告 林李瑞香 被告 蔡林桂香 被告 李春波 被告 李春山 被告 李春榮 被告 李春亭 被告 李春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 陸仟 肆佰捌拾壹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其債務人李春亭起訴請求分割李春亭與被告間繼承其等之被繼承人 李天波 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號○○鄉○○○○段0142之0002、0165、0165之0001、0165之0002、0331地號等6筆土地等遺產。
二、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李春亭請求分割遺產,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李春亭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查本件李春亭與被告間繼承前開土地之總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1,846元【計算式:(98×2,200)+(64×500×1/3)+〔(10,433+350+531)×1,700×4/450〕+(1,209×280×1/9)】。而李春亭之應繼分為8分之1,李春亭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46,481元【計算式:
371,846×1/8】。是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6,481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既核定為46,4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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