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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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張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伍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伍拾叁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
業於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8.9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95年10月24日止,尚有569,885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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