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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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听洲 代理人 陳瑞欣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林初枝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所管理被繼承人林初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初枝於民國8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3萬元,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63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惟被繼承人林初枝未依約履行還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另被繼承人林初枝於108年7月12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95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9年7月2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其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