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號3樓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3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400元(其中裁判費為1000元,登
報費為4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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